2021
十月

31

691

【伦理神学】第一百三十九讲|婚姻圣事(五)

1231231

神父在为人证婚之前,首先要弄清楚,他们是否没有婚姻的阻碍,再著需衡量因堂区地域的限制,自己是否有为这对新人有合法証婚的权利。

(注:2007年教宗本笃十六世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天主教会的主教、司铎、度奉献生活者 、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函中,已明确取消所有为中国教会特殊的牧灵情况的许可:因考虑到在中国的教会目前在某些方面已有了正面的发展;其次,因聯络来往已更为方便;最后,有不少主教和司铎所提出的要求,我乃决定以本函撤销鉴于艰难时期牧靈的特殊需要而赋与的“所有特权”。)

评论

请你先登录再进行评论。